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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述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

公共秩序制度作为维护内国公共秩序,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工具,在中国立法中也得到了肯定。我国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5条规定:“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”

首先,我国立法把公共秩序表述为“社会公共利益”。

其次,就立法模式而言,我国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5条的规定是采用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。

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:

(一)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;

(二)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;

(三)涉及环境安全的;

(四)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;

(五)涉及反垄断、反倾销的;

(六)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再次,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应适用的外国法后,最终须适用中国法。最后,此种例外情况就是指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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